当深夜的争吵变成拳头落在身上,当曾经的誓言被辱骂与威胁撕碎,当第一次恐惧袭来时你选择了隐忍 ——你是否以为 “忍一忍就能过去”?但现实往往是,家暴如同挣脱枷锁的野兽,一旦开始便会反复肆虐。家暴从无“偶然”,只有零次和无数次,而打破恐惧的关键,从来不是沉默,而是懂得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
在第26届“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我们通过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拆解家暴维权中的关键问题:
如何认定家暴?
谁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离婚后遭遇纠缠施暴该怎么办?
以真实案例解读,为有需要的人,梳理维权路径,让法律真正成为隔绝暴力的“安全屏障”。
⬛ 案例一
张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多年,育有未成年儿子小赵。这个本该温馨的三口之家,却在一次次报警记录中显露出裂痕——2016年、2022年,张女士曾两度因遭受丈夫殴打报警,派出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认定赵先生存在家暴行为。
然而,告诫书未能阻止暴力延续。2023年,张女士再次报警,身上又添新伤,儿子小赵更是被赵先生打得颈椎受损。这一次,她不再沉默,带着儿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们只想安心生活,不再担惊受怕。”
张女士在法庭上道出最简单也最沉重的诉求,要求禁止赵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自己和亲属,并责令其搬离共同住所。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先生多次在家庭矛盾中情绪失控、动手打人,致妻儿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支持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申请。最终,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赵先生对张女士、小赵实施家庭暴力。
论案说法
何为“家庭暴力”?谁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是未成年人受到家暴,或者是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
本案中,张女士母子提供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等材料,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家暴存在及现实危险,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
法官提示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等特点,受害人应注意在第一次受暴或危险出现时就及时报警、固定证据。除了告诫书,伤情照片、医疗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短信或微信记录等均可作为辅助证据。对于未成年人,法院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确保其身心安全。
⬛ 案例二
小王、小美是一对年轻夫妻,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婚姻在一次次报警记录中走向破裂。2018年起,小美多次报警称遭受丈夫殴打,2019年1月,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认定小王存在家暴行为。本以为告诫书能让丈夫收敛,没想到却是更激烈的报复。2019年12月,小美首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却因小王承诺不再骚扰而撤回申请。
然而承诺如泡沫般易碎——2020年9月,双方再次因接送孩子发生激烈冲突;2021年开始,小王竟到小美工作单位拉横幅诽谤,还闯入其住所泼洒红色油漆,让小美陷入持续的恐惧与困扰。
“我只想回归正常生活,摆脱他的纠缠。”
小美再次走进法院,这一次她声音颤抖但眼神坚定,请求法院禁止小王实施暴力、骚扰、跟踪等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王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后,不仅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到小美工作单位和住所实施过激行为,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最终裁定:禁止小王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王骚扰、跟踪、接触小美。
论案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家庭纠纷范畴,属于情节恶劣、屡教不改。小王在离婚诉讼中企图通过家暴恐吓对方,以争取更多“筹码”,结果是“弄巧成拙”“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官提示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即便夫妻一方存在离婚过错,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实施家暴。对于反复实施家庭暴力、屡教不改的施暴者,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离婚过错,另一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该家暴情节还可能影响加害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
⬛ 案例三
邵阿姨与徐阿伯于2014年协议离婚后,因经济原因仍共同居住在二十多平方米的公房内。婚姻关系结束了,但多年的积怨未消,争吵不断。
2021年2月,一场激烈冲突改变了一切——激动的徐某将邵某从三楼窗口推下。虽然楼下雨棚救了邵某一命,但她仍因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徐某因此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理。但是之后,徐某多次威胁“要放火、杀其放血”,让邵某终日生活在恐惧中。
“我七十多岁了,只想安度晚年。”
邵某颤抖着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禁止徐某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已离婚,但属于共同生活的人,徐某曾对邵某实施残害身体的家暴行为,现未实施该类损害邵某身体的行为,但徐某言语威胁恐吓邵某,导致邵某生活在恐惧之中,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故裁定禁止徐某对邵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向其送达裁定书,进行口头教育和训诫。
论案说法
离婚后还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不仅夫妻之间,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等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都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法官提示
家庭暴力不会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自动终止。对于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或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如遭受暴力侵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将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筑起无形的“隔离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该原则是民法上公平原则在继承编中的具体体现,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
依据该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负的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 法官寄语
以上三起案件的禁止令执行中,人民法院与妇联、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密切联动,共同监督裁定执行情况,后经回访,相关施暴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生活终于重获安宁。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预防与制止家暴的临时性、紧急性、有效性的措施,但是并非永久的“护身符”,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失效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执行中,若加害人违反相关禁止令,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公众号 | 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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