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3日,戴某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线上产业贷,其配偶于某当日签署《某银行产业贷配偶知情同意书》,确认贷款一经发放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月26日,银行与戴某签订《产业贷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该贷款为循环贷,授信额度300万元,额度使用期24个月,余额可循环使用,单笔支用最长期限12个月,额度存续期36个月。当日,银行向戴某发放300万元贷款。
戴某与于某2014年6月登记结婚,2024年2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为结清婚内共同债务,戴某于2024年2月9日还清上述300万元借款本息。离婚后,戴某及时将婚姻变动情况告知银行,并于2024年2月28日至3月29日期间分多次再次借款共计300万元。
贷款到期后,戴某无力偿还。银行以贷款合同签订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起诉要求于某与戴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于某辩称,离婚后借款未经其签字、追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于某无需承担离婚后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首先,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并非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循环贷虽有“一次签约、循环使用”特点,但案涉300万元借款实际发放于双方离婚之后,并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条件。
其次,法院确认案涉借款不满足“共债共签”原则。银行明知二人已离婚,未就后续贷款告知于某并取得确认,于某未签署支用协议、未事后追认,无共同借贷意思表示。
最后,法院指出银行未尽风险审查义务。戴某已及时告知婚姻变动事实,银行未重新评估信贷风险即径行放贷,无证据证明双方离婚系恶意逃债,判令已结清婚内债务的于某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 法官提醒
随着循环贷、线上贷等金融产品普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易引发争议。本案判决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以额度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而应以债务实际发生时间、共同意思表示为核心判断标准。
第一,债务认定看“实际发放”
循环贷额度合同≠债务成立,单笔借款实际发放、使用时间,才是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第二,借贷必守“共债共签”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应由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无共同意思表示的单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大额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三,信息变更须“重新审核”
借款人告知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重大变更时,金融机构应重新核查风险、完善授信手续,谨慎使用原合同,避免放任信贷风险发生。
第四,离婚应清“婚内债务”
夫妻离婚时应结清婚内共同贷款,并向金融机构明确后续举债由借款人个人承担,从源头避免债务牵连纠纷。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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