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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彩礼纠纷 > 五年婚姻,两次流产,为何被判返还9万彩礼及“三金”(附二审判决书原文)

发布时间:2026-02-02
文章ID:47426

五年婚姻,两次流产,为何被判返还9万彩礼及“三金”(附二审判决书原文)

近日,一份关于返还彩礼的判决引发热议。“五年婚姻,三年同居,两次流产”,最终法院仍判决女方返还彩礼9万元及钻戒、黄金饰品。

案件基本情况:赵某甲(男)与张某甲(女)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2023年11月赵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被驳回。2025年9月11日双方经调解离婚。

赵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68000元;2.判令被告张某甲退还原告价值13769元的钻戒一枚及价值8218元的黄金饰品。

关于彩礼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一方面,赵某甲与张某甲婚后共同生活三年左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另一方面,2020年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时给付方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23.4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628.90元,结合给付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当地经济和生活水平,本案给付彩礼数额过高。故本案符合彩礼返还条件,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其次,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甲两次流产,且因流产后遗症多次检查治疗,对被告张某甲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影响较大。综上,本案彩礼返还数额在268000元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张某甲两次流产等实际情况应酌情返还9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赵某甲与张某甲婚后由于工作原因长期两地生活,在此基础上,赵某甲于2023年1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说明双方在客观或主观上已不能或不愿共同生活,一审法院以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时间点为依据认定共同生活时间,实质上是在双方对共同生活时间各执一词且均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一个公平合理的认定,并无不当。其次,2020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给付彩礼时给付方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23.4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628.90元,结合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彩礼数额268000元属于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彩礼用于租房、医疗花费、交通住宿费以及嫁妆情况,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综合考虑彩礼收取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以及本地的善良风俗习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9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附: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甲、原审被告张某乙、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甘0525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平,被上诉人赵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峰,原审被告张某乙、田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甲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5)甘0525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甲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赵某甲承担。争议标的额:111987元(大写:拾壹万壹仟玖佰捌拾柒元)。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张某甲与赵某甲于2020年12月22日在甘肃省西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书,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赵某甲家庭条件优渥,个人生活奢靡,吃喝均系海鲜茅台五粮液,且系建设工程管理人员,收入不菲,完全不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律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甲与赵某甲于2020年12月22日领取结婚证书五年有余,赵某甲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张某甲返还赵某甲彩礼以及钻戒、黄金链子及耳钉一对没有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上诉人张某甲返还赵某甲彩礼90000元以及钻戒、黄金链子及耳钉一对有失公允。1.张某甲与赵某甲共同生活时间为五年并非一审认定的三年左右。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能刻板随意认定,张某甲与赵某甲于2020年12月22日在甘肃省西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书,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分开的时间也系因工作原因异地生活,赵某甲外出务工,张某甲在西安工作便于照顾老人,分工履行家务,张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着跟随赵某甲共同建设美好家庭的期望。2023年年末赵某甲起诉离婚感情并未破裂,经由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甘0525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感情并未破裂驳回了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赵某甲起诉离婚后,赵某甲多次前往西安寻找张某甲促进感情,再者,合法的婚姻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张某甲与赵某甲离婚前,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以赵某甲第一次起诉离婚为由认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为三年左右并无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彩礼实际给付数额,也未查明彩礼使用及嫁妆情况。本案中上诉人及家人收取彩礼168000元。一审中的证人与被上诉人有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上诉人及父母收到彩礼时退还了4000元,婚后又应被上诉人要求向被上诉人支付23700元,其他彩礼大部分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支出及上诉人两次怀孕流产等医疗费,甚至不足以覆盖全部费用,上诉人还需借款治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陪嫁大约7万元左右,一审法院并未依据相关规定考虑嫁妆情况,判决返还彩礼数额有失公允。被上诉人隐瞒其婚前有犯罪前科的事实,婚后其本性暴露,对上诉人辱骂殴打,最终导致双方婚姻走到现在的局面。3.赵某甲在婚姻中存在严重过错,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判决也未考虑过错因素,判决极不公正。婚前,赵某甲与张某甲交往时同其家人一起刻意隐瞒其具有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两次犯罪前科的犯罪事实,将自己伪装成成功人士,对张某甲花言巧语进行蒙骗,使张某甲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赵某甲系一个品行端正,行为良好的有志青年,从而使张某甲与其建立婚姻关系。婚后赵某甲本性暴露,内心阴暗变态,喜欢以伤害张某甲来使自己获得内心的满足,在张某甲吃的东西上撒尿,对张某甲进行辱骂殴打,而张某甲为了维系婚姻关系处处忍让,但经不住赵某甲一次次伤害最终走向现在的局面。因此,赵某甲在婚姻中存在严重过错,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判决也未考虑赵某甲的过错因素,判决极不公正。4.钻戒、黄金链子及耳钉饰品,张某甲留在了赵某甲家中并未携带,这既符合生活经验也系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没有事实依据。首先,赵某甲所购买的链子以及耳钉戴了几天就因质量问题断裂,无法佩戴,张某甲遂将钻戒、黄金链子及耳钉饰品放在了赵某甲家中。赵某甲与张某甲结婚后,张某甲便随赵某甲共同居住在赵某甲家中,作为夫妻共同体,赵某甲家也系张某甲婚后居住生活的地方,张某甲将赵某甲所购买的钻戒、黄金链子及耳钉放置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房间难道没有尽到合理的保管责任?此时,钻戒、黄金链子及耳钉饰品根据常理推测也应一直在赵某甲家中,赵某甲亦可以对其进行管理控制,此种情形应当由赵某甲举证饰品不在家中,由张某甲所管理控制,由张某甲携带。张某甲已在一审中明确陈述,因婚后外出务工租房居住,担心贵重物品丢失再加之链条断裂也无法佩戴,故将钻戒及黄金饰品留存于赵某甲家中,该陈述符合常理和生活经验也是客观事实。一审法院以“赵某甲不认可”及“张某甲未提交证据”为由,将保管责任及举证责任完全归于张某甲,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错误判决张某甲返还在赵某甲家中由赵某甲所管理控制的钻戒、黄金链子及耳钉缺乏事实依据。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对于已交付的贵重物品的去向,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不应简单以一方否认而否定另一方的合理陈述。一审法院并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判决张某甲返还在赵某甲家中由赵某甲所管理控制的钻戒、黄金链子及耳钉缺乏事实依据。三、张某甲与赵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甲流产二次并留下后遗症,造成严重的心里创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甲返还的比例过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张某甲婚后流产两次,并因为流产后遗症长期进行检查,还可能造成无法怀孕的严重后果,精神上受到了难以愈合的严重创伤,一审法院明知此种情况,仍判决张某甲返还彩礼90000元以及钻戒、黄金链子及耳钉,比例过高,未能充分体现对张某甲身心损害的照顾。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甲两次流产并因此产生系列后遗症,多次住院治疗,对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巨大且不可逆的伤害。这些损害是因婚姻关系产生,且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直接相关。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时,应优先考虑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因婚姻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害。一审判决未能充分体现这一原则,酌定返还数额比例过高有失公允,系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应当予以纠正。四、一审法院为结案了事,向张某甲虚假承诺,诱骗张某甲签订离婚调解笔录,应当查证后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本案中,赵某甲将离婚案与彩礼案拆分诉讼,意图连带无劳动能力的张某甲父母,而彩礼案件结案需以离婚为前提,为尽快结案了事,一审法官承诺让“赵某甲支付伍万元”后调解结案,张某甲基于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信任,在一审法官让签字时就签了自己名字,后张某甲拿到离婚调解协议时发现并无赵某甲向张某甲支付伍万元的协议内容才发现被骗,张某甲事后多次向一审法官拨打电话陈述此事,—审法官只让书记员接听,并以签过笔录进行推诿敷衍,对赵某甲赔偿伍万元一事全然不管,一审法院此等作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甲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证后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赵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甲辩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名义上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二年,实际上二人共同实际生活不足二月;婚前交付的“三金”也属于财物的一部分,被答辩人应当依法退还;被答辩人二次流产不是答辩人的过错,是被答辩人的个人意志。

原审被告张某乙、田某述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意见。

赵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68000元;2.判令被告张某甲退还原告价值13769元的钻戒一枚及价值8218元的黄金饰品;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甲于2020年2月份左右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后于202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为缔结婚姻关系,赵某甲向张某甲家分两次共给付彩礼252000元(张某甲家给赵工效退4000元),给张某甲“绑钱”20000元,赵某甲给张某甲购买价值13769元的钻戒一枚,价值8218元的黄金项链(无吊坠)、耳钉一对。婚后,由于工作原因二人长期两地生活。张某甲于2021年3月17日因胚胎发育终止在西安市临潼区某医院进行无痛人流,于2021年6月13日至7月10日因先兆流产入住某医院,期间行人工流产术,于2021年8月19日因宫腔残留行宫腔残留剪除术。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张某甲因“女性不孕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肝肾不足症”等在兰州大学某甲医院多次检查治疗。2023年11月赵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赵某甲的诉讼请求。2024年4月18日张某甲从西安前往天津找赵某甲,但赵某甲避而不见,自此双方再无联系。2025年7月15日赵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甲、张某乙、田某三人返还彩礼。另查明,2025年9月11日赵某甲与张某甲经调解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彩礼范畴、数额以及是否应返还彩礼、应返还的彩礼数额?二、原告诉请的钻戒及黄金饰品如何处理?三、被告张某乙、田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一、关于彩礼的范畴、数额及是否应返还、返还数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为缔结婚姻关系,赵某甲给付张某甲家彩礼252000元(张某甲家给赵某甲退4000元),给张某甲“绑钱”2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及证人证言证实,故结合本地习俗、给付彩礼及“绑钱”的时间和方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彩礼数额为268000元。关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及应返还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家庭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案中,首先,一方面,赵某甲与张某甲婚后共同生活三年左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另一方面,2020年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时给付方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23.4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628.90元,结合给付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当地经济和生活水平,本案给付彩礼数额过高。故本案符合彩礼返还条件,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其次,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甲两次流产,且因流产后遗症多次检查治疗,对被告张某甲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影响较大。综上,本案彩礼返还数额在268000元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张某甲两次流产等实际情况应酌情返还90000元。关于赵某甲所提二人名义上婚姻存续二年多、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月的主张,从双方登记结婚至今,二人婚姻存续近五年,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由于工作原因长期两地生活,且婚姻生活本就具有私密性,赵某甲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该主张,故应以赵某甲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间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为三年左右,对赵某甲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赵某甲主张由张某甲返还价值13769元的钻戒一枚及价值8218元的黄金饰品(一条链子、一对耳钉)的请求,因钻戒及黄金饰品系为缔结婚姻赵某甲给张某甲购买的贵重物品,在返还彩礼时应一并返还,对赵某甲的该诉请应予支持。关于张某甲所提因婚后外出务工要租房住、遂将钻戒及黄金饰品均留在了赵某甲家里的抗辩意见,赵某甲对此不认可,且当赵某甲将这些贵重物品交由张某甲后,张某甲对这些贵重物品具有保管责任,张某甲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将这些贵重物品留在了赵某甲家中,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张某甲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三、关于张某乙、田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婚约财产纠纷要求返还彩礼,也可以在离婚纠纷中一并提出返还彩礼,当事人对此享有选择权。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将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赵某甲在起诉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中未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而是将返还彩礼以婚约财产纠纷另案起诉,且在处理本案时赵某甲与张某甲已调解离婚。另外,根据证人证言,彩礼数额是与张某甲父母商定,结合本地习俗,彩礼的接收人为女方父母,故本案张某乙、田某作为共同被告主体适格。对被告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起诉返还彩礼程序违法、张某乙、田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刻意拆分诉讼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张某甲要求原告赵某甲给予其精神与身体补偿的主张,在彩礼返还数额中法院已充分考虑了张某甲两次流产及因流产后遗症多次检查治疗给张某甲身心伤害的因素;关于张某甲要求赵某甲给其医药费补偿的主张,张某甲未提交证据证实医疗费由谁所承担,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张某甲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张某甲、张某乙、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赵某甲彩礼90000元。二、由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赵某甲一枚钻戒(价值13769元)、黄金链子一条及黄金耳钉一对(价值82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赵某甲负担1735元,由张某甲、张某乙、田某负担109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陪嫁清单、西安某店保证单、收款收据、电子发票及查验详情,拟证明陪嫁物清单中的陪嫁物品价值约77936.6元,应当在彩礼返还中予以充分考虑。2.收据(一审已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交租助手支付信息截屏,拟证明张某甲婚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租房所产生的费用为42282元,应当在彩礼返还中予以充分考虑。3.某医院门诊病人费用清单、某医院门诊病人出院病人一日清单、西安市中心医院费用清单、陕西省医疗住院/门诊收费票据13张,甘肃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一审已提交)、兰州大学某乙医院缴费截屏,拟证明不算第一次怀孕流产的费用,张某甲婚后彩礼用于流产等身体疾病治疗费至少27752.9元,应当在彩礼返还中予以充分考虑。4.高铁票、甘肃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拟证明张某甲婚后彩礼用于就医交通费以及住宿至少花费3322元,应当在彩礼返还中予以充分考虑。5.光盘一张(附录音文字整理稿),内容为通话录音,拟证明赵某甲与张某甲结婚的彩礼数额为168000元。6.报警记录的接报回执,拟证明赵某甲2021年4月左右对违反张某甲妇女意志强迫与张某甲发生性关系,在婚内具有重大过错,张某甲流产系因此次婚内强奸行为导致。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对证据一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一,赵某甲并未收到上述陪嫁物,即便是按照上诉人所举电话录音,陪嫁物品也只有鞋垫,其他都没有。上诉人所谓购买陪嫁物品不具有合理性,被上诉人支付彩礼的期间是在2020年12月15日之后,即便是上诉人购买陪嫁物,也是在收到彩礼后用彩礼钱购买,但是上诉人提交的购买记录都是在2020年12月15日之前的,不符合逻辑。其二,所有结婚期间的花费包括婚礼礼服,是被上诉人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礼品卡被上诉人均未收到,上诉人并未购买。对于第2、3、4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过,不属于新证据,一审已经质证过,以一审质证意见为准。5.对录音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一,录音不具有真实性,张某甲的嫂子和石某今天并未出庭核实录音真实性。其二,录音中石某未明确自己的身份。其三,录音的证明目的全部是上诉人一方自己陈述出来的,没有石某的确认。6.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回执只有报警记录,无处理结果,没有任何机关认定赵某甲构成婚内强奸。原审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诉人的证据全部认可。本院经审核认为,1.上诉人所述该清单中的物品仅有收据、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价值及类型,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清单中的物品由被上诉人保管使用,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2、3、4组证据,上诉人提交的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述租房、医疗花费、交通住宿费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彩礼,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5.该录音系张某甲嫂子与石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因录音中的当事人均未出庭作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6.该组证据仅是报警记录的接报回执,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受理尚不确定,现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具有过错,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提交了三张聊天记录截屏,拟证明上诉人第一次被人殴打流产后侵权人给张某甲赔偿了50000元,系张某甲哥哥处理的,张某甲哥哥拿走了5000元。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从形式看,该证据系不能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从证据的内容看,也不能看出事情发展经过,更不能说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原审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无原始载体,无法核实真实性,被上诉人提交的截图系2022年张某甲因第三人导致工伤所属赔偿款,该款项中80%被赵某甲用于吃喝。本院经审核认为,因被上诉人当庭未提交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彩礼应如何认定。2.本案彩礼应否返还,如返还,应如何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一。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特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它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风俗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媒人石某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媒人石某在庭审中清晰陈述了彩礼金额、支付方式、交付时间及在场人员等关键细节,其出庭陈述的内容系对其亲身感知事实的再现,其证言的取得程序合法,具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格。根据媒人证言、视频资料等全案证据,一审法院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本案彩礼数额共计268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首先,赵某甲与张某甲婚后由于工作原因长期两地生活,在此基础上,赵某甲于2023年1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说明双方在客观或主观上已不能或不愿共同生活,一审法院以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时间点为依据认定共同生活时间,实质上是在双方对共同生活时间各执一词且均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一个公平合理的认定,并无不当。其次,2020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给付彩礼时给付方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323.4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628.90元,结合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彩礼数额268000元属于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形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彩礼用于租房、医疗花费、交通住宿费以及嫁妆情况,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综合考虑彩礼收取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以及本地的善良风俗习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9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三金”返还的问题。本院认为,赵某甲为缔结婚姻给张某甲购买的“三金”(一枚钻戒(价值13769元)、黄金链子一条及黄金耳钉一对(价值8218元)),系张某甲个人专属物品,应由张某甲个人保管,故“三金”由谁持有的举证责任在于张某甲,现张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处张某甲返还赵某甲一枚钻戒(价值13769元)、黄金链子一条及黄金耳钉一对(价值821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视频司法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份申请书,上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内容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因该申请与本案核心争议事实缺乏必要关联,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关于第二份申请书,该申请鉴定的内容为对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视频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因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该视频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且未能就鉴定必要性提供任何合理依据,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关于第三份申请书,该申请鉴定的内容为婚内强奸行为与上诉人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该申请属于人身侵权或刑事犯罪的认定范畴,与评价彩礼应否返还、返还多少的婚约财产关系争议无直接法律关联,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的审理范围,且所涉事实上诉人已报案处理,故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25)甘05民终1283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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