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与否认之诉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制度,不仅涉及子女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基于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考量和断定。
司法理论和实践上,一般都认可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即子女在婚姻期间受胎的,一般都将其母亲的丈夫推定为父亲,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存在婚前性行为、婚内出轨等事实原因,可能出现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形,即子女与被推定的父亲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为维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推定与客观事实保持一致,法律上有必要设立亲子关系否认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这一制度与亲子关系推定相配合,平衡了亲子关系的真实性与稳定性。
⬛ 男方、女方、孩子成年后都可提起诉讼
去年时,小王前女友突然抱着一个一岁左右孩子满世界宣扬,说这个孩子是她生的,而孩子的父亲就是小王。
小王在沉默一段时间后终于表态,拒不承认这个孩子和自己有关,之后便又和新女友到处游山玩水去了。
有吃瓜群众问:小王前女友可以到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吗?小王能不能拒绝鉴定?
另外小王能不能也去法院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
首先,如果双方都同意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则可自行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际上,我国绝大多数亲子鉴定均系自行委托,而非司法机关委托鉴定。
如协商未果,则利害关系人可寻求司法解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就这件事情来说:
小王女友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小王可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当然,根据规定,如果这件事情一直没有解决,待这个孩子成年后,可自己向法院请求确认与小王的亲子关系。
⬛ 确认之诉和否认之诉的必要证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该条解释,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时,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如原告已提供诸如在一起的时间证明、相互沟通记录等初步证据,如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否认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则法庭可直接裁决确认亲子关系,如被告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则可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应提供的“必要证据”,一般来说包括时间、空间、生理、生物性上的基本证据:
1.时间、空间方面,双方在子女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2.生理方面,男方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
3.生物性上,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当然,子女如与他人有血缘关系,一般来说也无亲子鉴定的必要了。
在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后,如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则法庭可直接裁决否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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