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中,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近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 基本案情
张叔与前妻育有一女小张,随着张叔生活。李婶与前夫育有一子小李,未随李婶生活。后张叔与李婶登记结婚。2023年,张叔因病去世,张叔在与李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位于益阳某地房屋一套。张叔去世后遗留有银行存款、公积金、股票,并取得社保及企业年金返还款项、其工作单位发放的工资。同时,小张认为,李婶名下房产、存款、租金、股票、社保等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张叔的部分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小张与李婶无法就遗产继承及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对遗产进行分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以其作为被继承人张叔的继子已对张叔尽了赡养义务为由,申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张叔的遗产分配,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资阳区法院依法追加小李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叔去世前,张叔父、母亲均已离世。李婶与张叔结婚前,所生小李由其前夫直接抚养,未与张叔、李婶共同生活,也无证据证明小李对张叔履行了赡养义务,小李与张叔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故认定小李无权继承张叔遗产。
张叔生前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规定,案涉财产的50%应由李婶所有。
因被继承人张叔已过世,故案涉财产的另一半应作为张叔遗产,由李婶、小张双方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规定,本案中,张叔配偶李婶、亲生女小张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地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
因此,案涉遗产的另一半应在李婶与小张之间平均分配。综上,法院判决益阳某地房屋折价款、张叔与李婶名下存款、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存储额、住房公积金账余额、职业年金及奖金、张叔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扣除其中二分之一归李婶所有后,剩余二分之一由李婶与小张平均分配,由李婶支付现金305400元给小张。目前该案已生效,双方均服判息诉。
⬛ 法官说法
1.重组家庭里的继子女能否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扶养关系如何认定?
所谓扶养,既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照顾抚养,对成年继子女的扶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经济上的帮扶和生活上的照顾。但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方式的扶养,均应以被继承人生前客观需要为前提,在被继承人无扶养需求的情况下,寻常的关心、问候、关照不应被认定为扶养。同时,扶养关系应当是长期的、稳定的,能够为被扶养一方提供主要生活支撑。基于姻亲关系产生的人情交往、礼尚往来,不宜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本案中小李未成年时由其生父直接抚养,并未与张叔共同生活,小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张叔履行了赡养义务,小李未与张叔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张叔生前既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小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应认定为张叔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要求继承张叔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同一顺位继承人,遗产如何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作者:曹珍瑛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加微信咨询
0
该文章《重组家庭继子女能继承遗产吗?法院:关键看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child-custody/47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