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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子女抚养 > 以案说法——关于离婚后探视权的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5-07-30
浏览数:1
文章ID:47211

以案说法——关于离婚后探视权的三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在探视权执行时,常常面临因父母双方固有矛盾、藏匿行为等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拒不配合依法探视会有什么后果?如何在保障探视权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近日,丰台法院成功执行一起探视权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心急如焚寻子不得,被执行人李某藏匿孩子拒不露面,一场本为保障亲情的探视,险些演变成对孩子的二次伤害。法院如何巧妙化解僵局实现探视并保障孩子权益?法官又有哪些重要建议?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因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权纠纷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主张其与前妻李某婚后矛盾不断,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依法享有探视权。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透露孩子行踪,甚至多次变更住所,刻意躲避张某探视。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李某对抗情绪更甚,不仅继续藏匿孩子,还在张某试图探视时,出现了激烈争执和“抢夺”孩子的混乱场面。这种冲突行为,不仅严重恶化了张某与李某的关系,更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了负面影响。

面对僵局,执行法官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将工作重点放在疏导双方情绪和化解矛盾上。法官多次与张某、李某分别沟通,严肃告知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配合探视的法律后果,明确指出双方行为的不当之处,强调孩子不是父母的“战利品”,任何以孩子为筹码伤害对方的行为,最终受伤最深的是孩子。通过不断深入了解双方在教育理念上的分歧,以及孩子的具体生活状况和兴趣爱好,法官引导双方将注意力转移到孩子的实际需求上。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释法明理,双方的对抗情绪有所缓和,当场达成有关探视权履行的新方案,李某承诺之后将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积极配合张某行使探视权,并就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进行了充分沟通,保障张某的探视权顺利实现。

01.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又称为“探望权”,是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视、看望、交往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本质而言,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

探视权有何特点?

人身依赖性

探视权的对象是孩子,探视权的行使需要由直接抚养方配合完成,如按时将孩子带到约定地点、允许探视等,依赖于直接抚养方的主动履行和双方的互相配合。

长期持续性

探视通常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长期、多次履行,直至孩子成年。要求双方建立稳定、可操作的沟通和执行机制。

以子女利益为核心

行使探视权必须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探视本身可能对孩子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如探视方有暴力、虐待、严重不良嗜好或精神疾病等,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视。对于年满八周岁、具备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的子女,法官会认真听取真实想法,在尊重其自身意愿的情况下安排探视。

02.探视方式如何选择?

①实地探视:若双方能够理性沟通,甚至愿意为了孩子短暂共处,建议按照判决或协商好的方式,尝试更灵活的探视。例如,允许探视方接走孩子共度周末,或在特定节日、孩子生日等重要时刻,由双方共同陪伴孩子,这种方式能够更大程度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

②线上探视:若父母居住地相距较远,频繁实地探视存在客观困难,建议在征得探视方同意的前提下,积极利用现代通讯技术由直接抚养方配合,定期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远程探视,保持亲子联系和情感交流。

③第三场所探视:若双方见面极易争吵,甚至发生过抢夺孩子或亲属卷入冲突的情况,建议选择在法院或第三方中立场所,如社工站、青少年活动中心进行,并在法官或工作人员监督下,完成现场探视。以便有效隔离冲突,确保孩子安全,避免孩子离开直接抚养人视线时产生过度焦虑。

03.拒不配合探视会承担什么后果?

负有协助探视义务的一方,如果故意阻挠、藏匿孩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配合义务,且经法院责令履行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依法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②罚款、拘留: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拒不履行者处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③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特别恶劣,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公众号 | 供稿:执行局 杨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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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以案说法——关于离婚后探视权的三个问题》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child-custody/4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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