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模式
⬛ 基本情况
A先生,30余岁,精神障碍患者,病情控制尚可,具备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具备较好的经济能力,母亲生前是其唯一的照护者。
⬛ 主要需求
⬛ 托付安置方案
1. 监护方案。
A先生的母亲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上海市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残疾人未来的法定监护人,后经法院判决确认。
社会监护机构主要承担责任包括:一是重要事务决策,当事人强烈希望回归社区居住,虽然与母亲的遗嘱意愿不相符,但监护人经评估后决定予以支持;二是生活风险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探访,制定独自生活相关风险响应机制;三是日常事务代理,协助处理复杂事务。四是情感支持,与残疾人建立信任关系,使其在心理上接受和认可。
2. 财产管理。
公证提存+自主管理。其母遗产主体部分采用公证提存方式管理,存放于公证处,约定了保值及相关支付计划,由公证处定期拨付生活费及符合协议的其他大额拨付。同时,按照A先生的意愿,经监护人和法院决定,允许保留部分资金进行日常消费,这不仅是对其行为能力的尊重,也有助于提升其社会功能及自信心。
3. 照护方案。
A先生在母亲生前与其共同居住在照护机构中,母亲去世后虽然遗嘱希望其继续居住,但他个人意愿强烈,希望回归社区生活,经监护人评估后已根据其个人意愿支持他回归社区居住,由监护组织通过增加探访频次等方式提供社区生活支持。
来源:上海高法公众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供稿: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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