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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子女抚养 > 探视权 > 耄耋老人探望重病女儿,外孙阻拦——法院判了:重病成年子女,父母有权探望

发布时间:2025-07-30
文章ID:47210

耄耋老人探望重病女儿,外孙阻拦——法院判了:重病成年子女,父母有权探望

耄耋老人邹某因探望在康复中心已昏迷近两年的大女儿吴某受阻,将吴某之子程某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邹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为三小时,被告程某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

⬛ 基本案情

邹某有四个女儿。2023年4月,邹某的大女儿吴某因中风陷入深度昏迷,在海安市的某康复中心接受专业护理。

邹某让小女儿带着自己前往某康复中心探望吴某,被某康复中心拒绝。该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吴某的护理级别,需得到其儿子、监护人程某同意,邹某才能前往探望。

邹某遂报警求助。民警出警后,程某以对方人员与自己存在矛盾为由,坚决拒绝除其之外的任何亲属探望母亲。随后,邹某又向社区调处中心寻求帮助,最终调解无果。

2024年12月,邹某将其外孙程某诉至海安法院,请求每月能探望女儿一次。

程某辩称,民法典仅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而吴某是成年人,所以邹某对吴某不享有探望权。吴某目前身体极为虚弱,对护理环境要求严格,任何细菌感染都可能诱发并发症,不适宜被探望。同时,考虑到邹某年事已高,担心邹某看到大女儿如今的样子会悲伤过度、无法承受,甚至危及生命。此外,程某还表示邹某主张探望权是受其另外三个女儿怂恿,而自己与三个姨妈矛盾极大,早已断绝往来。程某请求法院驳回邹某的诉请。

邹某认为,首先,程某主张吴某不适宜被探望并无客观证据,自己也承诺会严格遵守某康复中心规定并配合医护安排。其次,尽管自己年近九十,但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一次既符合自身身体状况,也满足了情感需求,并不存在“危及生命”的情况。最后,程某作为吴某的监护人,负有保障被监护人获得亲情慰藉的义务,不能以某康复中心规定、同病房其他病人权益等为借口拒绝探望。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系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派生而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既然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抚养对象,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对象也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在成年子女重病等情况下,父母对其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得到保障。

吴某患重病且丧失意识,目前的状态相较于不能独立生活更为严重。邹某作为吴某的母亲,即便不能抚养、照顾吴某,但其牵挂与关心吴某也是人之常情,其主张探望吴某系基于亲子关系的自然延伸,应享有对女儿吴某的探望权。

程某提出的吴某身体虚弱、护理环境要求严格以及邹某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不佳等理由,有一定合理性,确实需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予以充分考虑。而邹某在充分了解吴某的病情、身体状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后,仍坚持要求探望,并愿意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让其另外三个女儿接送、佩戴电话手表等,以保障自身安全。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认为邹某的探望应以不影响吴某的治疗、康复以及保障其自身健康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某康复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防护措施,避免产生对吴某造成感染等不利影响。最终,法院酌定邹某可在每月第二周的周日14时至17时探望吴某一次;程某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

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 法官说法

邹某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不佳,显然不能再照顾、抚养吴某,故吴某不是邹某的抚养对象,其客观上已经不具备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但其对吴某的探望权不应被剥夺。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亲情系社会基本伦理的重要基石。在成年子女重病等特殊情况下,父母行使探望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是基于亲子关系的自然延伸,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高度契合。针对家属提出的感染风险,判决明确要求探望需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在实现亲情需求与患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法官指出,吴某虽丧失意识,但她作为“人”所应有的情感需求仍应得到尊重。邹某作为直系血亲探望吴某,本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维护,也是耄耋老人最为朴素、珍贵的情感需求,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本案裁判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更传递了人文关怀,展现了法律在规则之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与守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建兵 高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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