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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同居纠纷 > 同居财产纠纷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5-10-27
文章ID:47332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情侣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分手后,另一方请求分割该财产,法院会如何判决?同居析产与离婚财产分割有何区别?

⬛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小丽与小华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双方修建了房屋一栋,现价值五十余万元,登记在小华名下。小丽还单独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现价值约六万元,登记在小丽名下。

同居后双方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最终双方决定分手。分手后小丽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其有权要求分割,但小华对此并不认可。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丽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小华,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现小丽主张案涉房屋系共有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也无法证实其系案涉房屋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小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小丽的该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房屋归小华单独所有。

关于案涉车辆的处置问题,因小华只是口头陈述案涉车辆属于共同出资购置,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加之,案涉车辆登记在小丽名下,并且一直由小丽在使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案涉车辆归小丽单独所有,故对小华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车辆归小丽所有;案涉房屋归小华所有;驳回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要严格予以区分,避免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同化,从而模糊了两者的边界。由于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所以导致在处理这两种关系的析产纠纷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截然不同。

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的区别:

01 认定共同财产的规则不同

在同居关系中,以个人财产制为原则。当事人各自名下的财产通常推定为各自所有,只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投资的收益等,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而在婚姻关系中,恰恰相反,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个人财产制为例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有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及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02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不同

在同居析产中,财产分割原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度等因素进行分割;而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首先由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根据均等分割原则,同时兼顾照顾女方及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03举证责任不同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张对财产拥有权利的一方只需证明该财产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而在同居析产中,主张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拥有权利的一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产生于同居期间,还需证明该财产属于共同出资购置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情形,承担着更重的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存在本质区别,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在财产问题上应当谨慎对待,可以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问题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通过规范财产管理、保留财产证据等,使同居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权属关系明确,从而减少同居析产纠纷的发生。

来源:湖南高院公众号 | 作者:新邵县人民法院 王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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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cohabitation-disputes/cohabitation-property-disputes-property-division/4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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