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内蒙古一男子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妻子实施暴力并强行发生性关系,被检方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该案引发社会对“婚内强奸”法律认定的广泛讨论。
2025年8月12日,该案在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7日
刘某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申请协议离婚,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双方分居。
2025年3月21日
刘某某通过窃听设备怀疑妻子出轨,对王某实施暴力(拽头发、踢打、持刀威胁),致其腰椎三处骨折(轻伤一级)。
刘某某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
王某当日以“被殴打”报警,次日以“家暴、强奸”再次报警。
2025年3月23日
刘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额尔古纳市看守所。
2025年8月12日
案件一审开庭,检方以“暴力胁迫违背意愿”指控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男方家属坚称“婚姻存续期间不构成强奸”,庭审未当庭宣判。
以上案件脉络来源于网络。本文不对该案进行评论,仅就法律知识和实践判例向大家进行说明。
⬛ 婚内还能构成强奸?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求:
1.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未对犯罪主体有除外解释,即只要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都可能构成强奸罪。从这点看,即便行为人具有“丈夫”的身份,也可能会构成强奸罪,这便是所谓的“婚内强奸”。
⬛ 司法实践对于婚内强奸如何认定的?
“强奸罪”案件本身在取证上就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熟人之间:比如“具有情侣关系的两个人”,再比如咱们本文提到的“婚内强奸”。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俩一般都是同吃同住,如何认定“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
《刑事审判参考》中收录了两例“婚内强奸”案例:第20号“白俊峰强奸案”(下称“20号案”)和第51号“王卫明强奸案”(下称“51号案”)。两个案例却是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从中我们也可以窥探司法部门对于“婚内强奸”案的标准把握:
20号案的裁判要旨:女方虽提出过离婚且经过村里调解,但未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没有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故夫妻之间对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不构成强奸罪。
而51号案的裁判要旨:在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从案例看实践:“婚内强奸”的标准显然是更高的。女性的性自主权固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双方的夫妻感情良好,甚至没有提出过离婚的要求,一般是很难认定构成强奸罪的。
⬛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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