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攀升以及大中型城市消费水平的提高,一种新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该类案件事实通常为: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或者离婚后,一方父母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父母为夫妻购置房产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出资款为借款,并提供仅有一方子女签署的借条等借款协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诉讼中,己方子女往往会认可其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配偶方则认为款项为赠与。该类案件名义上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纠纷,实际上是夫妻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利益之争。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把握父母为夫妻共同生活出资的款项性质,是该类案件值得探讨的重点问题。
⬛ 以案释法
2017年,小李与小张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抵押贷款。2018年至2020年间,小张父母向小张转账十二笔款项,共10万元,其中九笔共8万元在转账时备注“借母亲钱还房贷”,两笔备注“母亲帮忙还房贷”,另一笔无备注。后小李小张感情不和,2019年小李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该判决于2020年6月生效。2021年,小张在外省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小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小张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了本案所涉借条,借条内容为:小李、小张因购买房屋后无力归还房贷,向小张父母借款10万元,年利率24%。本案审理过程中,小张认可其父母全部诉请,小李认为小张父母转账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十二笔款项的性质认定。首先是小张单方出具的借条对小李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借条的出具日期恰值小李、小张离婚诉讼期间,此时,小张与其父母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与小李的利益相悖,不能简单以小张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来确认借贷关系存在,小张父母应当就其主张进一步举证。从借条来看,该借条未经小李签字,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关于小张是否在书写借条时告知过小李,小张表示记不清,小李则是在2021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得知借条的存在。但小李小张在2019年至2022年间发生多起诉讼,如此重要的证据直至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才作为证据补充提交,且借款年利率高达24%,不符合常理。故小张单方出具的借条,不足以认定为小李的共同意思表示。
案涉款项中,备注“母亲帮忙还房贷”和无备注的三笔共计2万元,无借贷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赠与。另九笔转账均表明为借钱还房贷,结合金额、转账时间、转账账户为小张还贷账户以及小张收入情况,可认定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并已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九笔转账应认定为借款,属于小李小张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清偿。鉴于小张认可其父母的全部诉请,应判决准予其对父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张归还其父母10万元本金及利息,小李对其中的8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 法治建议
大中城市的高房价以及高离婚率,导致夫妻离婚期间,一方父母起诉夫妻归还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该类案件名义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纠纷,实际上多是夫妻关系破裂后的利益之争,以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此,对于父母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应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第一,夫妻一方认可借款并不当然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就一般借贷而言,债权人只需证明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此类案件,原、被告双方具有特殊的亲属关系。在夫妻关系恶化时,父母与子女往往试图以补写借条的方式,将父母的出资“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此类案件虽有借条和款项交付,仍应审慎认定借贷关系,父母作为债权人应就其与子女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若借条无借款人配偶签字,不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人配偶知情或者父母进行过催讨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对借贷关系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基于亲情,父母在子女结婚后给付钱款,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赠与。父母为了让子女生活得更好,往往愿意出资为子女改善生活,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因此,由主张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举证责任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第三,夫妻一方认可借款的可作为其个人债务予以清偿。为了追求家庭利益最大化,己方子女往往会认可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若最终父母无法就与夫妻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举证,对于己方子女认可其父母诉讼主张,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是其对自身权利处分,可作为其个人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对此,建议如下:
●为人子女应当体谅父母、独立生活。确需父母资助时,可积极主动明确钱款性质,避免对父母一味索取;婚姻中,应承担起家庭责任,以自身能力维系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也应易地而处,相互尊重和孝敬对方父母,共同为家庭和谐而努力。
●提升法律认识,从源头上避免纠纷。父母出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性质;确属借款的,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和利息等内容,并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即便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或在转账时备注借款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留存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来源:上海二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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