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范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2022年10月始,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双方分居前后范某持有卖房款90余万元,离职补偿金 20 余万元,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30余万元。
2024年11月范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王某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核实,范某在双方分居后将上述款项用于炒股亏损80万余元,并花费50万余元用于网络打赏。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持有的卖房款、离职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王某同意动用大额资金炒股并亏损,又花费大额资金用于网络打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将范某所挥霍的130万余元财产作为其已经分得的财产,将剩余现存的同等价值夫妻共同财产均判归王某所有。
⬛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有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挥霍的财产作为挥霍财产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平法e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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