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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产继承 > 打印遗嘱见证人未在第一页签字,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07-21
文章ID:47195

打印遗嘱见证人未在第一页签字,是否有效?

被继承人去世后,妻子与儿子们对遗产分配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三人提交的遗嘱中,一份是缺乏见证人见证的手写遗嘱,另一份存在形式上瑕疵的打印遗嘱,各遗嘱效力如何?应当按照哪份遗嘱进行继承?

⬛ 基本案情

徐某与王某夫妇育有两子。2023年7月,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次子徐某乙与长子徐某甲对遗产分配争执不下,故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各自拿出了徐某生前订立的遗嘱。

长子徐某甲提交了一份由徐某于2022年1月12日手写的遗嘱及订立过程的视频,该遗嘱记载其财产全部由其长子徐某甲继承,与王某、徐某乙无关。

妻子王某及次子徐某乙则提供了两份遗嘱,一份为2022年5月15日由徐某订立的手写遗嘱,内容为徐某的财产全部由次子徐某乙继承,该份遗嘱尾部立遗嘱人处显示徐某签字,代笔人处显示刘某签字;另一份是由徐某在2022年5月15日所立的打印遗嘱,内容与同日的手写遗嘱一致,该遗嘱尾部立遗嘱人处显示徐某签字,代笔人处显示刘某签字,见证人处显示李某、杨某签字。王某、徐某乙还提交了订立打印遗嘱的过程视频作为证据,视频显示代笔人向徐某宣读遗嘱内容,之后徐某签名并按捺手印,最后由代笔人、见证人签名。

⬛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各份遗嘱效力。

关于王某及徐某乙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订立的手写遗嘱。该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王某及徐某乙提交的手写遗嘱,缺乏见证人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该代书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属无效。

关于王某与徐某乙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订立的打印遗嘱。经查,虽然该遗嘱只写了一个订立日期,第一页没有代笔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第一页有立遗嘱人徐某按捺手印确认,第二页有立遗嘱人徐某、代笔人、见证人签名确认,其中代笔人刘某、见证人杨某均出庭证明了上述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且遗嘱内容、证人证言亦能够与录像视频中的内容相互印证,完全排除了伪造和篡改的可能,足以证明上述打印遗嘱是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关于徐某甲提交的手写遗嘱。《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前所述,王某、徐某乙提交的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遗嘱应属有效遗嘱,徐某甲提交的遗嘱形成时间在前且内容与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遗嘱相抵触,故无论该遗嘱效力为何,均应以王某、徐某乙提交的打印遗嘱为准。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支持王某、徐某乙的诉讼请求。徐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逐步提高,打印遗嘱也愈发普遍。《民法典》第1136条肯定了“打印遗嘱”形式合法性。

打印遗嘱的优势在于制作方便、省时省力,打印效率远高于手写遗嘱。然而,与自书遗嘱相比,打印遗嘱的劣势很明显,主要体现在打印遗嘱使用电脑中预设的标准字体,形式上完全相同,无法识别制作者的个体特征,容易被伪造。故为确保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其形式要求十分严格。

一、打印遗嘱应当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

一方面,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而确保遗嘱的订立过程能够得到第三方的监督。其中,见证人不得是《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三类人员,即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一方面,两个以上见证人需要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包括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以及见证将电脑上的遗嘱打印出来的过程。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要帮助核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要有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立法本意是为确保遗嘱真实完整、形成时间确定,防止遗嘱被篡改替换或者是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下能够区分遗嘱的订立顺序。传统手写遗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真伪,而打印遗嘱中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故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打印遗嘱若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生效要件。但在实践中,订立打印遗嘱可能出现某页日期缺失等形式瑕疵,因此在订立时可以就遗嘱的形成和打印过程、见证人及代笔人在场见证的情形进行录像,以增强遗嘱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求,《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为实践中的新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同时,《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形式的要求,本质上是守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科技深度融入生活的今天,既要善用技术工具,也要遵循法律规则,让每一份嘱托皆能抵达应至之处。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小军家事 | 作者:谢诗音、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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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打印遗嘱见证人未在第一页签字,是否有效?》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property-inheritance/4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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