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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产继承 > 不识字,身体原因无法书写——代书遗嘱是否发生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9-17
文章ID:47284

不识字,身体原因无法书写——代书遗嘱是否发生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遗嘱人不识字或者因身体原因已经无法书写时,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最后再由遗嘱人对遗嘱进行确认,这种让他人代书的遗嘱是否发生效力,法院如何认定?

⬛ 基本案情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赵甲、赵乙,赵某已于早些年去世。
2014年8月,钱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事项及权限为遗嘱见证。律师事务所委派两名律师为其订立遗嘱的见证人,钱某立下遗嘱,载明:“赵甲对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本人无法书写,为避免去世后产生纠纷,故由某律师代为书写遗嘱,由赵甲继承自己所有的某处房产······”遗嘱律师代为书写,由钱某本人捺印,律师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律师见证人、代书人在遗嘱上签名,其他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当日,钱某让其居住的老年公寓开具证明,记载“兹有钱某至今在我老年公寓入住,头脑清楚,有语言表达能力。”
2020年7月,钱某去世。赵甲和赵乙因钱某遗留的房产分配产生纠纷,赵甲要求按照遗产继承,赵乙要求平分房产。
2025年3月,赵甲将赵乙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钱某遗留下的房产。

⬛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钱某去世前立有遗嘱。关于钱某所立遗嘱的效力,该遗嘱系代书遗嘱,有三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由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捺印,因立遗嘱人钱某不能写字,由钱某按手印,注明了年、月、日。虽然赵乙对该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谈话笔录、证明等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立遗嘱时钱某意识清楚、意思表达明确,其将案涉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留给赵甲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加之两名律师的见证情况,可以认定案涉遗嘱系被继承人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乙主张该遗嘱无效,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亦未向本院申请鉴定,故其提出的理由不足以因此认定遗嘱无效。因此对于赵乙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所得,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记载,拆迁安置协议由钱某签署,不动产权属亦登记为钱某。综合本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为钱某遗产。因钱某所立遗嘱载明案涉房屋由赵甲继承,据此案涉房屋应归赵甲继承、所有。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赵甲继承、所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有六种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本案涉及的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法院审查代书遗嘱是否发生效力,在形式上,首先看见证人人数是否满足两人以上,并是否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确认。同时,法律对见证人是否符合条件也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见证人属于以上三种人员,此时遗嘱无效。

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需要有清晰的表达能力,将自己的真实意愿明确清晰地表达。代书人必须将遗嘱人的意愿准确完整地记录,记录完成后,应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所记录内容向遗嘱人宣读和确认,其他见证人必须认真倾听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全程做好监督工作,并核对代为书写内容与遗嘱人表达内容是否一致,各方确认无误后,分别签字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必要时,最好由见证人全程做好录音录像,从而减少后续产生争议的风险。
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槐荫法院 | 作者:崔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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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不识字,身体原因无法书写——代书遗嘱是否发生效力,法院如何认定?》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property-inheritance/4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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