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尤其是涉及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到底以哪项为准?如何辨别逝者意愿平衡生者权益?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 案情回顾
张某某(男,73岁)自2010年左右与田某某(女,66岁)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
张某某过世前,以打印与自书相结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遗嘱:生前留下的现金70%归与其有未婚同居关系的田某某所有,30%归女儿小张所有;死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田某某所有。
小张认为该遗嘱无效,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父亲遗产。
⬛ 法院审理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遗嘱是否有效?二、张某某生前所留存款12万元及身故后的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丧葬费8208元、抚恤金43789.68元、个人账户余额2582.66元)应该如何分配?
针对焦点一,虽然该份遗嘱部分内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继承人的名字和继承财产的关键词均为手写,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骑缝指纹对遗嘱进行确认,其本质仍属于自书遗嘱,且有2名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在场见证,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某某遗嘱中写明身故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田某某所有,但除个人账户余额外,丧葬费、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故遗嘱中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田某某仅可按照遗嘱分得个人账户余额2582.66元。
针对焦点二,田某某非被继承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该份遗嘱包含了张某某对田某某的遗赠,诉争的财产应按照遗嘱与遗赠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遗嘱针对存款12万元的分配比例为田某某70%,小张30%,故在张某某葬礼结束后两人按上述比例分配完毕,合法有效。小张主张重新分配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张某某的丧事由田某某操办,当事人均认可办理丧事的礼金与开支持平,礼金来源于小张和田某某的亲友,考虑到对丧事所付出的经济和劳动以及丧事开支来源,法院酌情认定田某某分得丧葬费补助90%即7387元。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某身故后的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44610.48元归小张所有,9969.86元归田某某所有;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对遗产继承、遗赠、自书遗嘱等进行了规定。老人遗嘱中涉及个人合法财产部分,若遗嘱形式与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尊重老人意愿,按照遗嘱执行。但抚恤金和丧葬费性质特殊,二者均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时应明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财产权益,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家庭成员也应注重沟通与理解,在处理遗产问题上,既要尊重逝者意愿,也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来源: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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