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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产继承 > 北京三中院“依法审理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06
文章ID:47344

北京三中院“依法审理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一、老人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吗?

基本案情

刘某夫妇育有三女一子,有房产一套。刘某夫妇生前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将涉案房屋中的份额留给三女儿刘甲、三女婿李甲继承所有。2020年8月30日,刘甲在家庭微信群中发送微信,表示其清理父母遗物时发现了遗嘱,李甲于当日在该群聊中发微信表示:“收悉!我看一下”、“这份遗嘱是爸妈的心愿,我愿意遵照他们的意愿继承房子,也很感激他们的心意。很遗憾的是,没有在咱妈走之前见她最后一面”。后各方就李甲是否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产生争议。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刘某夫妇订立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涉案房屋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办理,李甲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亦对老人进行了照顾,老人系将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遗赠给李甲。

典型意义

老人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事例逐渐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将财产留给孙辈、旁系亲属等家庭成员,或是将财产留给好友、同居伴侣、看护人员等情形。民法典对于遗嘱继承不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则,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家庭生活、个人情感、财产安排等因素交织的复杂性,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二、老人订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四女,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李某于2018年去世,王某于2023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离世。涉诉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某,院内房屋部分由王某、李某夫妻出资建设。2021年王某立代书遗嘱,将涉诉宅院内房屋及存款等指定由王某1、王某3、王某4继承。王某2对遗嘱效力及房屋归属等提出异议,称自己对父母赡养付出多且涉诉部分房屋与自己有关。另外,王某、李某夫妻在世时亦将另外宅基地划归王某2。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遗嘱所涉财产分配意见系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意见应当得到尊重,但对于属于李某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针对涉诉房屋,属于李某遗产范围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在四个女儿及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对涉诉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遗产部分,按照遗嘱在王某1、王某3、王某4之间平均分配。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在夫妻一方去世后,未及时分割遗产,另一方亦去世后,子女才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仅能处分自身份额,处分配偶份额部分无效,但其从配偶处继承所得财产,亦可作为其遗产,依照遗嘱在其继承人中继承分割。

三、老人订立遗嘱时,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张甲和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甲夫妇育有张乙、张丙二子,张丁为张乙之子,张丙为残疾人。张甲夫妇生前订立遗嘱,明确涉案房屋由孙子张丁继承,同时两位老人在遗嘱中表示,张丙一生有病,孤苦伶仃,希望张乙、张丁作为家人提供适当的帮助,后双方因房屋继承产生争议。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丙作为残疾人,缺乏相应劳动能力,生活中存在一定困难,故在处理遗产时应为张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结合遗嘱内容和被继承人的意愿、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涉案房屋的价值等因素,认定涉案房屋由张丁继承所有,张丁支付张丙相应遗产补偿款。

典型意义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老年人虽订立遗嘱时会考虑到弱势子女的权益,但仍应在遗嘱中为其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此承载着扶助弱者的家庭责任与社会伦理,法律亦通过“必留份”制度,确保遗产在家庭成员间实现最基本的公平,防止弱势继承人因被排除在遗产分配之外而陷入困境。

四、老人先后分别与不同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08年,老人李某1与李某2、姜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1与李某2、姜某共同居住并由二人照顾其生活起居,李某1去世后其房产归二人所有。2014年,李某1又与李某3、李某4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李某3、李某4照顾李某1的生活起居,李某1去世后其房产归李某3、李某4所有。2015年,李某1签订声明书,表示其名下财产按照2008年遗赠扶养协议执行,其他具有财产处分性的文件全部撤销。2017年李某1去世,其名下房产被拆迁,李某2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了拆迁补偿,双方因拆迁利益归属产生争议。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通过李某1与姜某、李某2共同居住并由其照顾生活起居的事实以及李某2提供的医疗票据、病历、丧葬费票据等,能够证明李某2自2007年起至老人去世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实际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生活照顾、负责生病就医及处理后事等扶养义务。但是李某3、李某4仅提交了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看望照顾李某1的部分照片和录音,且上述期间李某2、姜某还在持续履行与李某1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故不足以证明其对李某1尽到了全面且持续性、实质性的扶养义务。另结合李某1于2015年出具的《声明书》,明确继续履行2008年遗赠扶养协议,故判决认定李某2据此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与李某3、李某4无关。

典型意义

无子女或子女无力赡养、不愿赡养的老人可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明确扶养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其晚年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丧葬事宜等有人负责,避免“老无所依”的困境,扶养人亦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实质履行对遗赠人的生活照顾、负责生病就医及处理后事等扶养义务,而不是简单的探望、见面等。

五、老年夫妇共同订立遗嘱后,一方老人去世,在世老人能否变更遗嘱?

基本案情

陈某与郭某为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2013年9月陈某夫妻二人共同订立遗嘱,明确将房屋与现金分配给大女儿、小女儿与孙子。2013年10月郭某去世。2014年8月陈某书写遗嘱,表示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小女儿陈小某,过户费用由陈小某缴纳。现陈某去世,陈小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所有。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陈某自书遗嘱表示要将其所有的份额留给陈小某,遗嘱形式合法有效,陈小某可继承陈某享有的涉案房屋的份额。另,因大女儿与孙子均表示同意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法院认定房屋由陈小某一人继承所有。

典型意义

老年夫妇可共同订立遗嘱对其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如一方老人去世,在世一方老人可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虽老年人享有通过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权利,但该自由亦受到一定限制,如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在世一方老人不能改变或撤销遗嘱。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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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北京三中院“依法审理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property-inheritance/47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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