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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产继承 > 充值10万做美容,老板意外身亡,继承人有义务返还剩余费用吗?

发布时间:2025-12-20
文章ID:47382

充值10万做美容,老板意外身亡,继承人有义务返还剩余费用吗?

为了方便,办卡充值消费已成为生活常态,但当消费者充值后,预付款尚未消费完毕,经营者却意外身亡,消费者还能要求返还剩余款项吗?谁来承担返还责任?

请看今日案例!

⬛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小美在小丽经营的某美容馆(个体户)办卡充值10万元。随后,小美一直在美容馆接受美容服务,双方约定,每次按消费项目进行扣款。

2025年3月,小丽突然意外身亡。同年7月,美容馆的经营者已变更为小丽的母亲邓某,由其在经营管理。该馆的原技术人员大多数已经离职,人员结构发生很大变化。

小美认为,当初其办卡充值,是因为对小丽的信任和原技术人员技能的肯定,现小丽已意外身亡,原技术人员已经离职,美容馆已名存实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邓某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返还剩余未消费的款项9万余元。

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小美将邓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返还其剩余预付款9万余元。

庭审中,邓某辩称,虽然小丽已经死亡,但美容馆仍在正常营业,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小美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且其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小美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二、谁来承担返还剩余预付款的责任?

一、关于小美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小美在小丽经营的美容馆充值交纳预付款并多次接受美容服务,其消费的价款从充值交纳的预付款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小美与小丽之间形成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邓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小丽去世后美容馆仍继续正常营业,即使按照邓某陈述美容馆还在继续营业且服务人数与之前相当,但小丽经营期间的技术人员大多数均已离职,技术人员已发生较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降低小美的消费体验,原合同已事实上不能履行;且美容服务涉及提供服务人员与接受人员的配合、肢体接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本案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不宜强制履行的情形,故小美有权解除合同。对邓某抗辩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谁来承担返还剩余预付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有法定清偿义务。本案中,小丽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邓某,且邓某没有放弃继承,故邓某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返还剩余预付款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邓某以所得小丽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小美剩余预付款9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合同本质上属于持续履行的合同,其履行基础建立在消费者对经营者个人技能、信誉及持续经营能力的信任之上。本案中,小美预先支付美容款,旨在获得经营者小丽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分次提供的专业性美容服务。现小丽不幸身亡,其个人经营的美容馆已无法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与市场经营者发出提醒:

一、对消费者而言,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务必审慎考察经营者的资质、信誉与经营状况。尽量避免一次性存入过高金额或购买超长期限的服务,以降低因经营者经营不善、停业歇业甚至本案所述意外情况导致的资金风险。同时,注意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对经营者及其潜在继承人而言,应明晰自身法律责任。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财务管理,对所收取的预付款项负有妥善管理并按约履行的义务。对于经营者的继承人,需知悉法律规定的继承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概括继承,不仅包括财产权利的承继,亦包括在遗产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决定继承遗产前,应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与债务状况有清晰认识,避免因继承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 作者:王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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