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通过一起交通事故保险代位求偿案,带大家了解:继承人以实际行动接受、占有了遗产利益,即便事后再声明放弃继承,在法律上也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仍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
⬛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刘某与郑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两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二人对本次事故均承担同等责任。刘某所驾驶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均系某物流公司,且在A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车损保险金239500元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的母亲王某、妻子孙某、女儿郑某华和郑某丽支付赔款共计135210元。诉讼过程中,王某、孙某、郑某华辩称三人均已放弃继承,不承担偿还义务。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前四被告因此起交通事故通过诉讼途径共获得各项赔偿金738000元,且该款项已转入郑某华银行账户。738000元中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郑某驾驶机动车的车损保险金等。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系对死者近亲属利益受损的抚恤,不属于遗产,不应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而郑某驾驶机动车的车损保险金是财产标的即车辆价值的替换,属于遗产,故该车损保险金52781元应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虽然被告王某、孙某、郑某华辩称均已放弃继承,但是三人均在此前诉讼中作为原告主张了该车损保险金,应认定存在否认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以事实行为接受了该车损保险金的继承,故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孙某、郑某华在本案中声明放弃对该车损保险金的继承无效,其应当与被告郑某丽共同就已经继承的部分52781元偿还原告。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继承人实际占有、享有遗产利益后所作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认定。
放弃继承系继承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单方处分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与已实施的事实行为相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但该权利行使应以未实际享有遗产利益为前提。本案中,被告王某、孙某、郑某华已在另案中作为原告主动主张并实际受领交通事故车损保险金52781元,该款项转入郑某华账户并由其支配,属于以事实行为接受继承,已实际占有、享有遗产利益。
三被告在享受遗产利益后,又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承担被继承人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继承人在享受遗产利益后,又通过事后放弃继承的声明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易安全和民事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三被告既已接受遗产利益,其事后所作放弃继承声明与此前接受继承的事实行为相矛盾,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转自:安丘市人民法院 | 供稿:民二庭 王园园、宋雪梅
0
该文章《占有使用遗产后所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是否有效?》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property-inheritance/47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