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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产继承 > 遗产管理 > 老人去世子女放弃继承,谁担任遗产管理人合适?

发布时间:2026-01-25
文章ID:47417

老人去世子女放弃继承,谁担任遗产管理人合适?

老人突然离世,其子女均声明“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其遗产如何清理、债务如何清偿?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判决某县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该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成某与甘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这场纠纷经过诉讼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甘某偿还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56000元,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的执行却因甘某复杂的个人与财务状况而受阻。在成某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甘某的个人财产与其关联的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导致需要先进行个人财产清算,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2023年5月19日,年老的甘某突发疾病去世。法院在确认甘某遗产继承人时查明,他本人早在2011年就与妻子离婚,其父母均已过世,仅有三个女儿——甘大妹、甘二妹和甘小妹作为法定继承人。然而对父亲的遗产,甘某的三个女儿全都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

至此,甘某的遗产在法律上陷入无人继承也无人管理的状态。鉴于自身债权实现受阻,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县民政局出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某县民政局则认为,更基层的乡镇街道或甘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来承担此责任更为合适。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甘某遗产管理人应依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甘某生前立有遗嘱,甘某的所有继承人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此时,甘某的遗产即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为甘某指定遗产管理人具有应当性和紧迫性。本案申请人成某与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县民政局作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甘某遗产主要在城区且存在跨街区的状态,由某县民政局来担任遗产管理人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成某申请指定某县民政局作为方敏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法官说法

刘姝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主审法官,时任湘乡市人民法院法官)

当公民去世后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其遗留的财产与债务应如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并非让政府“继承”财产,而是赋予其作为中立“管家”的职责。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旦法院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即应主动向该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权利凭证。随后,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清理遗产、确认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方式,防止财产陷入无序状态,最终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债务人去世后其三名子女均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长达八年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此时由民政部门出任遗产管理人便成为打破僵局、依法清偿债务的关键路径。

为何法律选择由民政部门承担这一兜底责任?首先,继承人的缺位可能导致遗产长期悬置,既不利于债权人维权,也易引发财产贬损等问题。其次,相较于基层自治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资源调配、法律专业性和执行权威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更能够有效处理可能涉及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制度设计深刻体现了法律的平衡智慧:既尊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个人意愿,又通过设定法定管理机制,为公民身后的财产秩序构筑一道坚实的保障防线,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在法治框架内得到最终救济。

⬛ 专家点评

喻军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该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要旨,体现了民法在权利平衡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

首先,判决正确适用了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选任的法定顺序和兜底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法院在查明“死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也拒绝管理遗产”这一关键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并非法院的自由裁量或“创举”,而是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遵循实施,确保了法律规则从“纸面”走向“现实”。

其次,判决深刻把握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意旨,有效平衡多方利益。该制度的设立,旨在解决实践中因遗产无人管理而导致的债权人权益落空、遗产损毁贬值、继承关系不稳定等一系列问题。在本案中,若因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无人管理遗产,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从遗产中获得清偿,将违背继承制度中的“债务清偿”原则,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法院通过指定一个中立的、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民政局)来接管遗产,为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提供了明确的义务主体和司法救济途径,有力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再次,判决明确了国家机关在私法秩序中的补充性角色与公共责任。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并非让其“继承”遗产,而是赋予其法定的管理职责,履行包括清理遗产、制作清单、清偿税款和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在内的法定义务。当私人自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出现“真空”时,国家权力机关有责任依法介入,以弥补秩序缺口,防止出现“无主财产”引发的社会问题。这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法关系的必要补充和保障,符合“国家监护”的现代化法治理念。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是民法典有效实施的一个生动注脚。它清晰地昭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际运作方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本。同时也提示民事主体,继承不仅是接受权利,也包含着责任与义务。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并非意味着死者身后的法律关系可以“一弃了之”,法律已经设计了相应制度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处理。未来,随着此类实践的积累,如何进一步细化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具体程序、经费保障与专业能力建设,将是需要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关注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文字:湘乡市人民法院 蒋从仁、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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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老人去世子女放弃继承,谁担任遗产管理人合适?》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property-inheritance/estate-management/4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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