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理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老人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后订立的遗嘱还有效吗?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夫妻二人育有甲、乙、丙、丁四名女儿,涉案房屋为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5月,张某、王某在律师公证下订立了共同遗嘱,要求涉案房屋由照顾两位老人最多的小女儿丁继承。2022年,王某、张某相继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丁持遗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其他子女对遗嘱不予认可,将丁诉至法院,要求平均继承房屋。诉讼中,丁向法院提交了涉案遗嘱由律师公证的录像视频,证明遗嘱是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子女则提交了两位老人生前在医院就诊的病历,病历记载两位老人分别在2020年1月、2月被诊断为患有帕金森综合征、中度及重度痴呆等疾病,因此主张遗嘱应属无效。
⬛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老人订立遗嘱时的录像显示,两位律师全程在场见证了遗嘱订立的过程,其中王某和两位见证律师在一式三份的遗嘱中亲自签字、捺印,张某因不会写字,当场明确授权律师代为签字,由其亲自捺印。在录像中,张某在与见证律师沟通过程中应答自如,精神状态良好,王某虽说话简短、发音较模糊,但能够正常和见证人进行言语和肢体互动、独立思考并回答问题,其虽因病存在流口水的情况,但其会有意识地持毛巾自行擦拭清理口水,和张某之间亦存在正常交流。其他子女虽主张被继承人张某、王某在订立遗嘱之前曾分别被诊断为中度、重度痴呆,但在无权威机构对两位老人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出具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仅医院的特定疾病诊断证明尚不足以否定其二人在订立涉案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结合两位老人在录像中的行为和言语表现,法院难以认定张某、王某在订立涉案遗嘱时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认定涉案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的内容由小女儿丁继承。
⬛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根据上述规定,遗嘱有效一般需具备以下三个实质要件:一是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具备充分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表达其真实意愿。二是遗嘱应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意思必须是遗嘱人的自愿表达,且表达出来的意思应该与其内心的真实想法相一致。三是遗嘱的内容须合法。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两位老人在录像中的行为和言语表现体现其具有订立遗嘱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涉案遗嘱是两位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涉案遗嘱具备有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 法官提示
在判断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时,需要特别注意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与司法鉴定结论之间的本质区别。医院的诊断证明虽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并不能替代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结论。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如果没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报告,会综合在案证据全面考察遗嘱订立人在立遗嘱时的具体表现,包括其语言表达是否清晰、逻辑是否连贯,同时还要结合其日常生活表现,比如是否能够正常处理其他民事事务等,从而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真实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法律对遗嘱形式的各种要求,本质上都是为了确保这份意愿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遗嘱效力争议,也为了减少家庭纠纷,建议老年人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时,提前做好“生前预嘱”安排,同时公证机构在为高龄老人办理遗嘱公证时,必要时亦应要求立遗嘱人提交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保障“身后事”不再成为“烦心事”。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供稿:民二庭 李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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