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白纸黑字约定子女由父亲抚养,母亲却在短短五个月后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探望权受阻、父亲经济状况不佳,能否成为变更抚养权的充分理由?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与被告方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25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女儿均由方某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彭某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仅五个月,彭某以“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愿、方某阻碍探视、方某无业且系被执行人,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情况,彭某与方某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审理过程中,闽清法院依法征询了大女儿的意愿,其未拒绝跟随方某生活,同时表示了不愿与妹妹分开的意愿。两姐妹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
关于方某经济状况和债务问题,法院查明,其债务问题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彭某在离婚时对此知情。且方某在2023-2025年间有持续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其父亲及妹妹等家庭成员亦承诺愿意在经济上给予方某抚养支持和帮助。
法院认为,原告彭某起诉与离婚仅隔5个月,与离婚时相比方某的抚养条件并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因此于2025年11月17日,闽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彭某要求变更方某甲、方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彭某提出的探望权,系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彭某与方某的离婚协议中亦对此作出约定,方某亦应严格遵照履行。且方某甲、方某乙现尚年幼,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妈妈的爱和陪伴,希望双方今后能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考量,妥善沟通处理子女探望问题。
⬛ 法官说法
“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办法官指出,事后反悔要求变更,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抚养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继续由对方抚养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本案中,经济条件并非衡量抚养能力的唯一标准。父亲虽有债务,但具有持续还款意愿和行动,且有家庭支援;暂时的探望纠纷,亦非抚养条件恶化的充分证据。法院的核心考量始终是:子女的真实意愿,以及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双方应理性沟通,将子女利益置于首位,探望权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动辄诉请变更抚养权并非明智之举,也可能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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