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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产分割 > 离婚时,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少分!

发布时间:2025-06-20
浏览数:2
文章ID:47143

离婚时,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少分!

离婚诉讼中,部分当事人意图通过少申报、不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阻挠对方获知己方名下财产情况,以此达到将财产少分给对方的目的。然而,如此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拖延诉讼程序,增加诉讼成本,还会让自己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鲍先生不作如实申报,最终被判决对于隐藏、转移部分依法少分,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 案情回顾

鲍先生与朱女士诉讼离婚。为查明财产范围,长宁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发送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申报表、保证书,告知未如实申报构成隐藏财产的需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后果。收到申报表后,双方填写并提交了表格,签署了保证书。

鲍先生填写的申报表上,除双方共有的一套外地房产外,只有两张银行卡,余额共计6万余元。经人民法院再三释明,鲍先生又向法庭提交了其名下微信、支付宝以及另外四张银行卡的明细。此后朱女士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她所了解的鲍先生其他财产情况。

经梳理调取的银行流水发现,鲍先生未主动申报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近50万元,此外,自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开始的两年间,鲍先生名下多张银行卡存在大额ATM取现、转账、消费总计百万余元,其对钱款去向解释不清。

朱女士认为鲍先生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对鲍先生予以少分。

⬛ 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自己名下的财产,并告知不如实申报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将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鲍先生仍未如实申报财产,已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少分的后果。

而鲍先生对于异常的大额取现、消费、转账部分的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对关键细节均陈述“记不清”,经人民法院反复释明后仍不如实陈述,隐藏、转移财产的意图明显,对于该部分钱款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同样对鲍先生予以少分。

最终,人民法院在扣除鲍先生赡养父母、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合理部分之后,对其恶意隐藏、转移的财产,判决由鲍先生依法少分相应比例。

目前该案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徐莉: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王夏迎: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二级法官助理

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焦点。由于夫妻家庭分工和财产掌控程度的差异,可能存在一方对家庭财产状况知之甚少的情况。在一方刻意隐藏、转移财产时,只有做到“清官明断家务事”,切实维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公平,强化社会对诚信原则的尊重和遵守。

一、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是公正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是诚信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往往较为复杂,申报令落实了法定义务、规范了申报程序、明确了法律后果,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一方对财产的知情权和分割权受到侵害,为公正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保障诉讼公平的重要工具。

二、应当严肃、完整、准确、按时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需承担法律后果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相关附件后,应仔细阅读文书内容,严格履行申报义务,切不能自说自话,随意申报。

申报范围为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对财产性质心存疑问,应本着“应报尽报”的原则先予申报,申报时可备注意见,人民法院将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加以认定。需注意的是,申报的财产不等同于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财产,不得以不要求处理某项财产为由不予申报,案件中所处理财产的范围,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财产的状况予以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报,若确有困难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报的,应先将已收集的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报期,不得无故逾期申报或拒绝申报。

三、不如实申报将承担法律后果

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申报、遗漏申报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均构成“不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当事人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该方予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因此,“不如实申报”行为亦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如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构成妨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倡导的是平等、诚信、公开的法律价值,它提醒着每一对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要尊重彼此的财产权益,无论双方在经济上存在何种差异,在财产管理和处分上应有平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应当坦诚相待,避免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

法律的天平不会倾斜,事实真相终将浮出水面,法院希望每一对夫妻尊重彼此、平等相对,用自身行动维护和谐的家庭伦理与社会风尚。

⬛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转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文字:徐莉 王夏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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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少分!

2025-06-20

离婚诉讼中,部分当事人意图通过少申报、不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阻挠对方获知己方名下财产情况,以此达到将财产少分给对方的目的。然而,如此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拖延诉讼程序,增加诉讼成本,还会让自己面临少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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