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时其中一方对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反悔了该怎么办?
⬛ 案情回顾
华子(化名)和小花(化名)于202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生下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就二人名下共同的房产、存款收入、债务等进行明确约定。2024年,小花提起离婚诉讼,并根据该协议约定获得相应财产。
事后,华子对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反悔,称之前是受小花胁迫才签订的,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协议所涉及的财产也未超出双方夫妻财产的范围。就原告华子主张的其签订协议系被告小花持刀胁迫,未有直接证据证明,且根据双方及证人陈述,签订该协议时有多人在场,华子并不处于危险胁迫之下,故法院对华子撤销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 法官分析
夫妻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转自:江西法院公众号 | 来源:综合铅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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