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关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等切身利益。遗嘱本身因涉及个人、家庭等因素,在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理解立下遗嘱,缺乏了有效要件,可能面临遗嘱无效的风险。如何立遗嘱才能确保合法有效?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今天“盘小法”带大家逐一了解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方式及注意事项。
01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指遗嘱人本人将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亲自用笔书写出来的遗嘱。
自书遗嘱要有效成立,需要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
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这是自书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件要求。
2.遗嘱人必须签名。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内容,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3.立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中要注明年、月、日,而不是注明日期,以避免出现因时间不准确而发生内容抵触的数份遗嘱时间顺序不清晰,导致无法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立的遗嘱。一般情况下,年、月、日可以是公历,也可以是农历。
法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02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指根据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订立代书遗嘱时,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
代书遗嘱的有效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两个或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不能作为见证人,且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在代书遗嘱时,代书人用亲笔书写的方式,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忠实地记录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不能对遗嘱内容作实质性的修正或者更改。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目的在于保证代书遗嘱的内容完全来源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无签名,该代书遗嘱无效。
4.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者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生效。有年有月无日的、有月有日无年的或者有年有日无月的,均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形式要求。
法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03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
与代书遗嘱一致,打印遗嘱所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从电脑上书写遗嘱到将遗嘱打印出来,都需要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如果遗嘱在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
法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4 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实际规定了两种形式:一是录音遗嘱;二是录像遗嘱。
录音遗嘱指以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方式录制的遗嘱人遗嘱;录像遗嘱指以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遗嘱,相比于录音遗嘱而言,录像遗嘱更为直观,也更容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在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如果遗嘱人和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年、月、日,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在记录姓名时需注意:遗嘱人和见证人要清晰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最好能够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定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
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要按照一定顺序,依次进行,便于确保陈述的清晰性和真实性;记录肖像时,应调好镜头焦距,确保画面不模糊、脸部清晰,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应在录像中呈现出来。
录制时,采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直到遗嘱订立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要关机、暂停,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若遇故障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特写镜头及订立遗嘱时全部环境的全景镜头都应有所体现。
在记录年、月、日时需注意: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则可能视为无效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法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5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表达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其表现形式是口头的,并不记载于任何载体上。
口头遗嘱,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订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为遗嘱人遇到危急情况,导致其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如突遇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
2.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即遗嘱受益人、遗产的分配原则、遗嘱执行人等内容都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无须以任何方式记录下来。
3.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亲耳聆听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将所听内容如实记录,若无条件书面记录,应尽量凭借记忆记住遗嘱内容。
4.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
5.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归于无效,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才归于无效。
6.口头遗嘱没有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只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将遗嘱的主要内容表示清楚、记忆明白即可,且危急情况的发生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外界也可感知。
法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6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指遗嘱人到公证机关订立遗嘱,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公证遗嘱的订立,需注意:1.遗嘱公证,原则上应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2.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在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后,由公证人员出具《遗嘱公证书》。
公证遗嘱的效力:1.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2.公证遗嘱具有免证事实的证据效力。
法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特别注意:
立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既要符合《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也要符合继承编对其效力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满足不同遗嘱形式要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为胎儿预留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的,遗嘱中关于胎儿应继承的份额不再执行,相应的份额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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