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伙做生意,本想着携手共赢,不料却以失败告终,对方更是在拖欠款项期间,意外离世,面对合伙人在世时留下的欠款,如今是否还能依法追回?不久前,宜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引发的纠纷。
⬛ 基本案情
2020年,张伟与王勇约定合伙开奶茶店,张伟为经营该店投入部分资金。后因经营不善,奶茶店未能成功营业,双方也未就店铺盈亏损进行清算。
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张伟通过微信多次向王勇催要欠款,王勇在2022年10月22日的微信回复中,明确认可至少尚欠张伟2万元。2023年7月25日,王勇向张伟归还0.5万元,剩余款项未再偿还。
2024年7月,王勇因病去世。经查,王勇父亲于2007年病故,其生前无配偶、子女,母亲李桂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张伟认为,李桂英作为王勇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遂将李桂英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王勇剩余欠款,并承担自己支出的法律咨询费。
被告李桂英辩称,张伟与王勇合伙开奶茶店,二人是合伙关系,但奶茶店经营失败后未进行清算,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欠款;同时王勇归还的0.5万元性质不明,不能仅凭聊天记录就认定债务,因此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 法院审理
宜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伟与王勇未曾就合伙奶茶店进行清算,但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表明王勇认可尚欠张伟2万元,且后续有了0.5万元的还款行为,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款金额应认定为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李桂英作为王勇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王勇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1.5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张伟主张的其他债务和法律咨询费,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桂英在继承王勇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张伟清偿1.5万元,驳回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案已判决生效。
⬛ 法官说法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已故债务人的债务,由谁来还?该还多少?债务是否会随着消失等?都是债权人关心的问题在此通过以上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01 已故债务人的债务由谁来还?
由继承人承担。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直接决定债权人该向谁主张权利。其中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人优先享有继承权);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仅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参与继承)。
本案中,王勇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亲也早已去世,其母亲李桂英就成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自然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主体。
02 债务会随着债务人的死亡而消失吗?
债务人的死亡并不会导致债务“自动失效”,只要债权合法成立,债务仍存在,债务如何清偿具体看债务人遗产是否有人继承或者实际管理。继承人若继承遗产,就需同步承担债务;若放弃继承,法院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让继承人在其管理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便继承人对债务不知情,只要实际继承了遗产,就需在继承遗产价值内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中,王勇通过微信认可欠款、并有还款记录佐证,各种证据就证明了债权的合法成立,债务依然存在。
03 继承人应该清偿多少?
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是“无限”,而是有明确的“上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 来源:宜州区法院 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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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昔日合伙人离世留下的债务,继承人需要偿还吗?》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property-inheritance/47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