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22年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唐某某、母亲何某某、女儿陈某。三人于陈某某去世之后分别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陈某某的全部遗产。陈某以“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为由,申请指定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陈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民政局抗辩称:其一,申请人仅提交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未能证明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不符合法定条件;其二,申请人系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继承人,且判决判令三继承人在各自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放弃继承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三人系陈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三人虽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陈某某的遗产并未从其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仅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并不构成对继承权的实质性放弃,且基于人身关系同时产生的责任不能随意放弃。与此同时,生效判决确定了三继承人在各自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该放弃继承声明可能影响生效判决执行。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该案已生效。
⬛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制度的功能在于保障遗产合法有序处理,同时也需兼顾债权人利益。本案确立了“继承放弃声明的实质审查原则”,明确继承人形式上放弃继承并不当然产生免除遗产管理及债务清偿义务效果。“实质性放弃”是指继承人通过实际行为或明确意思表示,完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应是概括且全部的放弃继承且以不阻碍履行法定义务为限。该案体现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放弃继承声明时坚持形式放弃与实质放弃并行审查的理念,防止制度被滥用为逃避责任的工具,对完善遗产管理与债务承担衔接机制、强化继承领域诚信原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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