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处分其名下财产的方式,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尤其是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因其由他人代书,在行文表述上应当客观、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影响或者改变立遗嘱人对于财产范围和处分方式的真实意思,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龙某与陈某登记结婚,两人均为二婚,陈某婚前育有小红姐妹二人,龙某婚前育有小龙兄妹二人。2023年9月,龙某、陈某与海南千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千某公司的一处房产,二人各占产权份额50%。
2024年9月26日,龙某、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9月28日1时许,陈某死亡;9月28日11时许,龙某死亡。因事发突然,二人并没有留下遗嘱,二人的父母均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对夫妻二人遗产的继承权,而子女们则对遗产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并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
⬛ 法院判决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由于案涉房屋已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龙某、陈某已经交付完毕购房款,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陈某和龙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作为债权的分割,而非对物权的分割。
小龙兄妹为龙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二人与陈某无扶养关系,不存在继承问题。小红姐妹为陈某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二人与龙某无扶养关系,不存在继承问题。
案涉房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龙某与陈某共同购买,所以万宁法院认定陈某和龙某各享有50%的债权。陈某先去世,小红姐妹、龙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三人均等继承,对案涉房屋各继承1/2÷3=1/6的权利份额。龙某继承陈某的1/6的权利份额后,对案涉房屋享有1/2+1/6=2/3的权利份额。龙某去世后,小龙兄妹作为龙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二人均等继承,各自继承1/3的权利份额。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如下:案涉房产的权利由小红姐妹与小龙兄妹按份共有,小红姐妹各占1/6的份额、小龙兄妹各占1/3的份额。
⬛ 法官说法
再婚家庭较之普通家庭亲属关系更为复杂,法定继承人范围更广,一旦突发意外,就容易产生“身后纷争”。为避免子女间产生继承纠纷,让本该和睦团结的一家人被分配不清的遗产搅得分崩离析,夫妻可通过遗嘱等法律工具明确遗产分配意愿,用“提前规划”给子女最后的“爱护”。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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