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份,刘某因经营周转由李某担保向银行借款5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23年12月,刘某不幸去世。2024年5月份借款到期后,李某作为保证人向银行代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0.5万元。刘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王某、未成年女儿刘某甲(6岁,在校就读)。
2026年1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刘某甲在继承刘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代偿款60.5万元。王某、刘某甲辩称:借款是刘某一人所为,王某对该借款不知情也未参与。刘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其名下仅留有一套房,王某放弃继承。但刘某甲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王某月收入较低,该房产应留为刘某甲的生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2024年5月,李某依保证合同约定代刘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60.5万元。该笔债务为刘某欠下的,因刘某已去世,本案二被告王某、刘某甲作为其第一顺序的所有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刘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刘某甲的生活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刘某甲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在分割刘某的遗产进行清偿之前,依法应当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生存权益。综合刘某甲在本案判决时的年龄状况和生活居住地等实际情形,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参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未来生活的保障,即32561元/年÷2人×12年=195366元。
关于王某放弃继承刘某房产,是否免除其法律责任的问题。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房产,只是消灭了继承人的房产继承权,不代表其对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依然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除非其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将房产管理权和其他遗产移交上述相应部门,其依然系遗产管理人。王某依法需对案涉债务在占用、持有或管理的刘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刘某甲在继承刘某的遗产范围内,扣减应为刘某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95366元后,偿还原告李某代偿款60.5万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说法
一、继承人继承遗产亦应当履行义务
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分割遗产时,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实际上就是继承人履行财产义务的行为。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遵循限制继承原则,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遗产实际价值”,是指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实际价值,而非遗产分割时的实际价值。
二、遗产债务清偿时应坚持“养老育幼”原则,给予特殊继承人“必留份”
关于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关于遗嘱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上规定均是贯彻“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清偿遗产债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条文确立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也应当为上述特殊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存权,实现家庭内部扶养功能。
遗产债务清偿时,应给予特殊照顾的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缺乏劳动能力;(2)没有生活来源;(3)继承人。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不具有独立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只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继承人才享有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取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依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便不再需要特殊的照顾。
三、代位继承人是否适用“养老育幼”原则
审判实践中,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代位继承人,也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实际上已取代了被代位继承人也就是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如其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对其给予特殊照顾,符合“养老育幼”原则。
本案中,法官充分考量了负债情况、遗产价值、刘某甲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秉持“养老育幼”的司法原则,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为未成年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既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人文关怀,使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也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当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编写:茌平法院 单维维 李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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