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离婚时,一方就房屋共同还贷部分给了另一方补偿款,离婚后后另一方又起诉要求支付房屋增值费、装修费,法院能否支持?
█ 基本案情
王某、黄某原系夫妻关系。
2024年10月2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黄某支付王某房屋共同还贷部分补偿款50508元。
离婚后不久,王某又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增值、房屋装修及偿还因购房欠款)。
关于房屋情况如下:
涉案房屋系黄某婚前按揭购买,房屋首付款320964元,2016年4月25日贷款100000元,利息总额为21330.64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黄某。
2016年10月至2024年9月,黄某和王某共支付贷款101016.79元。
经王某申请鉴定,案涉房屋(不含装修等)价值521767元、装修部分价值31657元,故房屋总价值为553424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家具、家电价值18207.2元,双方对鉴定结果均予以认可。
█ 法院判决
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王某房屋增值、装修款及家具、家电补偿款39103.5元。
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法院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经双方婚后共同还贷、装修以及增添了家具、家电,且房屋有增值,该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二人已离婚,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增值、装修及家具、家电部分的价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该房屋及室内装修经鉴定现总价值为553424元,购买房屋实际支付价款为320964元(首付)+100000元(贷款)+21330.64元(利息)=442294.64元,则房屋增值额为553424元-442294.64元=111129.36元,考虑到案涉房屋首付款系黄某支付,结合二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现案涉房屋升值等因素,酌定黄某向王某补偿30000元;
在二人婚后添置的案涉家具、家电经鉴定价值为18207.2元,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置办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家具、家电归黄某所有,王某要求黄某给付补偿9103.5元,较为合理,予以支持。
故王某应给付黄某案涉房产增值、装修及家具、家电补偿款为30000元+9103.5元=39103.5元。
二审法院关于一审判决黄某向王某支付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是否适当,认定如下:
案涉房屋系黄某婚前购买,房屋实际支付价款及利息总额为442294.64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金额为101016.79元,经鉴定,房屋及装修现总价值为55342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结合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数额,一审酌定黄某向王某补偿30000元,数额并无不当。
█ 律师认为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可以仅就离婚事宜进行诉讼,也可将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离婚诉讼请求一并提出。
本案中双方已经就房屋共同还贷部分进行了补偿,后女方又就房屋增值及装修另行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不违背法律规定。只是最终补偿数额与笔者了解到的房屋分割补偿计算方式相比,分开诉讼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在数额上确实比一次性分割更有优势。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关于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应用在本案中,男方应当一次性补偿给女方的款项数额为:101016.79÷442294.64×553424×50%=63198.95元。而本案中女方实际获得的补偿款:50508(第一次诉讼的还贷补偿)+30000(第二次诉讼的房屋增值)=80508元(家具家电的补偿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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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拿到还贷补偿,再诉房屋增值,男方女方谁占了便宜?》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property-division/4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