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因离婚而消除,即便婚姻关系解除,父母依旧对子女拥有抚养义务,如此一来,谁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成了大问题,父母一般会根据子女的意见来争夺或变更抚养权,可是变更抚养权问题不仅仅是依靠“娃想跟谁”来考虑的。近期,延吉法院审判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张某(女)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一子李小。2022年,李某和张某离婚后,双方约定由李某直接抚养李小,负担李小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至李小独立生活为止。2025年,张某有意愿直接抚养李小,因遭拒绝而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直接抚养李小,且李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小因满14周岁,向法院出具《变更抚养权同意书》,表示同意由张某直接抚养自己。
⬛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如今背负高额债务,不易支撑李小的生活保障,不利于李小后续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且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抚养能力,以及李某存在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事由。
法院认为,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李小虽有意愿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缺乏对自身情形的判断能力,极受外部因素所影响,李某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支撑,能够给予李小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故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对张某要求直接抚养李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
变更抚养关系一般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本人的意见等因素,因此子女意愿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抚养关系需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后进行判决。优先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稳定发展的抚养方案,避免因频繁变更抚养权导致子女生活动荡。
本案中,虽然两人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应当导致亲子关系的割裂,无论孩子由谁抚养,双方均应在维持亲子关系上互相协助,保证父母共同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助其身心持续健康发展。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公众号 | 作者:金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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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以案说法】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别再只问“娃想跟谁”啦!》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lihun99.cn/child-custody/custody-rights/47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