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宇。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5年2月调解离婚,约定小宇由母亲李某抚养。小宇的爷爷曾在小宇一岁时,将6万元存入小宇名下的银行定期账户。离婚后,张某前往银行,将这笔存款及利息共计7万余元取出。
小宇的母亲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权益,便代小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这笔钱。
法院审理
被告张某辩称:这笔钱是其父亲借小宇名义存的理财款,现在父亲需要用钱,便将钱取出来了,不同意返还。
原告则认为:案涉钱款是小宇名下的个人存款,是小宇过一周岁生日时,爷爷赠与小宇的一笔款项,属于赠与行为,并非理财。
法院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张某作为监护人擅自提取存款且未用于小宇的生活、教育等支出,损害了小宇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小宇7万余元,如果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还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能随意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来源:天津高法公众号 红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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