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需要监督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享有继承权,父母代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下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鲁某因生意周转向秦某借款35万元,鲁某已还款30.5万元,还有4.5万元本金没有偿还。鲁某于2024年3月去世,其妻子、儿子、父母四人为鲁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秦某因鲁某尚有4.5万元欠款未偿还,故在鲁某去世后将上述四位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并认为鲁某的妻子林某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中鲁某的份额以及林某继承的份额偿还债务,其他人基于继承偿还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鲁某父母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其放弃对鲁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林某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1.目前尚未发现鲁某的遗产,如鲁某有遗产,本人林某(鲁某配偶)自愿放弃遗产中属于我应继承的份额;2.因本人是鲁某某(本人和鲁某的婚生子女)的唯一法定监护人,鲁某某自愿放弃遗产中属于其应继承的份额。
02 法院审理
秦某与鲁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鲁某还应偿还秦某4.5万元。鲁某已去世,其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鲁某、张某、林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鲁某某尚未成年,继承遗产并不会增加其负担,但放弃继承则有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故林某代理鲁某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鲁某某应在继承鲁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大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判决:鲁某某在继承鲁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秦某借款4.5万元。
03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原则构成判断法定代理人代放弃继承效力的核心标尺:
1.放弃继承本质是处分未来将归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法定代理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包括放弃继承这种处分未来财产的行为),必须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
2. “维护利益”不能简单解释以“避免债务”或“家庭安排”等理由推定符合未成年人利益,需有充分、客观的证据证明放弃继承确实对未成年人更有利(如遗产为负资产且远超其份额应承担部分);
3.法定代理权并非不受约束的全权代理,在涉及放弃继承这类对未成年人权益产生根本性、不可逆影响的重大事项上,其代理权限受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严格限制。
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为需要以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前提,放弃继承权这一行为,因其直接导致子女丧失财产权益,原则上不被允许,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且该放弃行为确实对子女有利。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公众号 | 文字:倪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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